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 见》和《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 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和市产业发展规划, 提出市级国有资本调整规划、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方案,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
(四)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五)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三重一大” 事项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九)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 6 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财务监管与统计评价科(考核分配科)。拟订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监管所监管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风险管控;承担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等工作;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重大信息公开;统筹协调出资人监督工作,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 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拟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业绩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提出相关人员薪酬和奖惩建议;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产权管理科(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研究建立企业国有资本运作监管制度,指导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企业改革发展科(政策法规科)。编制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研究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指导所监管企业 与中央企业、内地省市国有企业加强合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拟订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方案并推进重组整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 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负责继续完成原国有企业兼并破 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贯彻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牵头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人事科)。贯彻落实加强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工作;推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六)党建工作科。依据市委组织部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履行国有企业党工委职责,指导监管企业中的国有企业、部分央企驻昌机构党建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所监管企业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 17 名。部门领导职数 5 名,科级领导职数 11 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