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提升国有企业发展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指导所监管企业、部分央(区)企驻昌机构党建工作,推动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及昌都市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统筹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五)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化公司治理。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六)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理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༯span>
(七)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推动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等。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