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政府国资委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编制了《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我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2.政策文件;
3.公告公示;
4.工作动态;
5.统计数据 ;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凡不属于以下情况的,我委将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1.不能公开的: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况。
2.无法公开的:
(1)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
(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公报、“西藏·昌都”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changdu.gov.cn)、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便民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政府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市政府国资委提供的政府信息,向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1、申请受理机构
市政府国资委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昌都西路61号,办公时间为上午9:30-13:00,下午3:30-6:00。
联系电话: 0895-4821712
传真号码: 0895-4823424
邮政编码: 854000
电子邮箱地址:cdgzwbgs@163.com
2、提出申请
我委接受当面和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表。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处理
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特殊情况的处理: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