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昌都市政府国资委2024年9月30日第11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与《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昌国资发〔2020〕43号)内容有重复、增加、删减、不一致的请按实施细则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清单(2024版),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2020版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清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
2024年10月28日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昌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版)><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清单(2023版)>的通知》(藏国资发〔2023〕134号)精神,结合我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出资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清单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出资企业投资和监督检查情况,制定并发布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清单,对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出资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
本细则所称无形资产投资是指出资企业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投资行为。
本细则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照出资企业章程应由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规模是指出资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主业是经市政府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关要求,对出资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出资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市政府国资委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和出资企业开展年度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于每年9月份前发布开展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工作通知,出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开展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出资企业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明确投资的种类、规模、方式、领域、资金来源与构成等要素,并在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中专题报告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出资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及昌都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符合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
(四)符合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不得超过财务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投资;
(五)注重项目综合回报,项目年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商业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受理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备案,出资企业应当按时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文件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五)市政府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年度投资总体目的,主要包括投资的战略方向、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影响分析;
(四)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主要围绕年度投资结构(固定资产、股权与其他投资)、业务板块(主业与非主业)、区域分布(区内、区外)、年度投资计划进度、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进行分析;
(五)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风险评估、应对措施;
(六)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七)市政府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以及负面清单,从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防范、投资回报等方面,对出资企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投资计划备案涉及以下情形:
(一)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予以备案;
(二)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市政府国资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2.出资企业应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并于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的修改完善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补充说明,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予以备案;
3.对修改完善或补充说明后仍存在问题的企业投资计划,市政府国资委出具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在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出资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非主业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完相关审核程序前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强化年度投资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投资计划调整涉及的下列情况实行分类受理:
(一)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 20%、非主业投资项目未作调整且非主业投资比例未突破控制上限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并说明情况;
(二)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0%或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或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顺序。
第三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出资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负面清单内容和特别监管类清单内容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市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决策工作指引(试行)〉〈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昌国资发〔2020〕43号)和修改完善的《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清单 2024 版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4版》,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具体的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清单,并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企业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清单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清单要求,对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三)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开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审核。未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出资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确因商务原因需签署文本协议的,文本协议应载有“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方能生效”的前置条款。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出资企业申请开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当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及相关附表、附件,请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该项投资对出资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二)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有关决策文件、董事表决意见、会议记录(董事签字认可)、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等项目文本,并进行评审论证管控。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四)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方案;
(五)(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市政府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在出资企业提交合格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论证或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反馈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从规模和方向上实施监管,出资企业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投向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具有一定核心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说明经履行部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目的及必要性;
(二)非主业投资能力及风险控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及附表等。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结合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分户分类核定各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并及时向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根据出资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原则上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一类企业、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上限分别为10%、8%和 5%。非主业投资均纳入特别监管类清单。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对区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区外投资。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区外开展非主业投资。开展主业投资项目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审批相关事宜除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所在地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市场、法律、环保、税费政策、人力资源、行业竞争、发展阶段及趋势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措施;
(二)区外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三)投资项目合作各方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四)区外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投资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出资企业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事前规范决策、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评价问责,确保出资人权益。出资企业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规范投资项目各环节的流程程序、策略标准,充分开展立项审查、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研究决策、执行实施、跟踪管理、考核评价等全过程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出资企业投资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法律、财务专业人员的作用,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逐级规范决策,确保责任权利相匹配。出资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集团企业董事会应以会议集体审议的方式审议决策,不得以传签、会签等方式代替会议审议决策,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补办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应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决策,不得向下放权或授权:
(一)各级子企业股权投资;
(二)各级子企业特别监管类项目投资;
(三)各级子企业非主业项目投资;
(四)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子企业的投资。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的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纪要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董事会建立投资事项的跟进和报告制度,在董事会工作报告中专题报告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决策内容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制,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评估、论证,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出资企业投资计划需调整或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待国资监管云平台系统正式运行后,还应同时通过系统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出资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论证、决策材料,组织专人定期进行抽查分析。发现不聚焦主责主业盲目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投资效益差、投资风险高的项目,以及隐瞒不报和不按时提交的,立即叫停并责令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实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出资企业投资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反馈。
第三十五条 出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与下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和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全面总结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总体情况;
(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等;
(四)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须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办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并由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承担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应当回避。出资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外部董事、内审部门。出资企业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出资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重点监督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应当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可研、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五章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要建立投资风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阶段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经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健全投资风险管控模式,加强合法性审查,明确预警指标,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处置。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或大幅度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作用,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出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已经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超过一千万的资产损失,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投资项目备案后超过一年未实施的;
(七)投资项目需中止、终止和退出的;
(八)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出资企业应当在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出资企业报告及处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对出资企业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的,市政府国资委予以通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约谈、责令整改等问责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3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藏国资发〔2019〕11号)及《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昌国资发〔2020〕44号)《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试行)》(昌国资发〔2022〕70号)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投资事宜,由出资企业以“一事一报”方式,报市政府国资委研究审核。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2024版)
(一)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昌都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完成申报程序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债长投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年预期收益一般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区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十)对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资信状况不佳或失信企业并购或投资。
(十一)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资产的行为;无关多元拼营业收入的行为;子子孙孙多层规避监管藏污纳垢的行为;融资贸易、空转贸易、走单贸易、虚增收入或利润的行为;挂靠、控股不控权的行为。
(十二)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管理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投资项目(债务风险管控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十三)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附件2: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
特别监管类清单(2024版)
(一)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期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含)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
(三)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四)区外主业投资项目。
(五)区内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出资企业开展股权并购、投资。
(七)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拟与非公经济共同出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
(八)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新设公司。
昌都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